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时价菜要标明当日价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有偿商品和服务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
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日前,市发改委起草了《天津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有关单位和公众若有意见建议,可以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传真:23288677;邮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35号天津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市场价格监管处,邮编:300204;电子邮箱:tjwjjsck@163.com。
餐饮业须明码标价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指出,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酒水、饮料、卷烟、水果和在营业区内销售其他商品以及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可以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餐饮业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服务)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项目,对于有规格、等级、产地要求的还应当予以标示。应当做到标示的价格和相关信息等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称重计价的菜品需要现场称重,并经消费者签字确认。餐饮业经营者提供有偿商品和服务的,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凡未明示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不得收费。
时价菜要标明当天价格
餐饮业经营者在提供套餐服务时,应当标明套餐所含单品名称及套餐价格。销售食品半成品时,应当标明是否包含配料费,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配料费。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菜品加工服务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时令性较强的菜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当天的价格。
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自助式用餐服务的,应当标明提供餐饮的品种或范围、计价单位和价格。如需另收酒类、饮料、茶水费的,应当标明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公开标示的,视作已包含酒类、饮料、茶水费。提供婚宴、年夜饭或大型宴会等服务的,应当事先与消费者协商确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并提供预订清单,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网上订餐也要有价格明细
提供电话订餐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品名、规格、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如需另收送餐服务费等费用的,应当一并告知消费者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凡未告知的,视作不另收取送餐服务费等费用。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电子终端的服务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进行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送餐费、包装费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标明优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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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九种行为:
■ 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在明码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不一致;
■ 餐饮业经营者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 餐饮业经营者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
■ 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范围、促销价格有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相关限制性条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
■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 餐饮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陈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