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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迎来了一次减税,这三种企业不享受此优惠

发布时间: 2019-10-25 13:31

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允许餐饮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

这个怎么理解?能优惠多少?为什么有三种企业不能享受减税?法务君仔细给你算算。

国家发文,餐饮业减税

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10月1日起,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

而餐饮业,就包含于生活服务业,换句话说,餐饮业迎来了减税优惠。

餐饮业力度较大的一次税改是在2016年。当年5月1日,餐饮业纳入营改增范围,餐饮业主要税种——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税率也由5%分化出两个方向:一般纳税人税率将调整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3%。

增值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的增值部分征税,我们举例来分析。

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额为200万,进项税额为7万,增值税应纳税额=200/(1+6%)*6%-7=4.32万。

如果适用公告的优惠政策,则享受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5%,增值税应纳税额=200/(1+6%)*6%-7*(1+15%)=3.27万。

实施本公告的优惠政策后少交增值税=4.32万-3.27万=1.05万,基本相当于三个服务员的月工资 。

当然,本案例仅作为说明减税参考,具体减税幅度需要结合餐饮企业本身的收入,及采购活动中取得的可以抵扣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综合计算,这也给餐饮企业提醒,一定要保留好进项发票 。

法务君还查询到,今年4月1日落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安排中,餐饮业可以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同样以上述的甲餐饮企业举例,在4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其每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1+6%)*6%-7*(1+10%)=3.62万。

对比可以发现,9月30日发布的公告将比例提高,应纳税额明显降低,是此项优惠的继续加码。

三种企业,不享受此优惠

此项优惠政策的时间范围,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非一直持续。

另外,法务君还要提醒,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减税优惠,有三种企业类型不在此次减税之列。

1.纯外卖企业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其中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

因此,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必须同时具备,没有饮食场所,单纯的外卖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提供服务,应为销售货物 。

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比低于50%  

《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这意味着,低于此比例,不享受此优惠。按照企业设立的时间不同,此比例计算有两种情况。

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计算周期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占比(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而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计算周期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占比。

3.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公告的优惠政策不使用小规模纳税人 。

法务君小结:享优惠,先正规

本公告对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讲,无疑是一种税收优惠,但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是取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 。

餐饮企业采购的食材成本、租铺的租金、固定资产支出等均是餐饮企业成本中较大的开支,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要付出一定的人员成本,健全会计核算,做到财务、税务合规 。

如果是新设立的餐饮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